济南市小型货运出租汽车运价管理(试行)办法
(济价格字[2002]147号)
一、为加强货运出租汽车的运价管理、规范经营者的收费行为,适应货物运输市场的需求,维护承、托运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货运出租汽车行业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济南市出租汽车货运管理办法》,制定本(试行)办法。
二、本办法所称小型货运出租汽车是指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采用装有出租营业标志、供货主临时雇佣,并按时间、里程计费的0.6吨、0.9吨小型厢式货运汽车。
三、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经营或相关活动的小型货运出租汽车收费,使用本办法。
四、小型货运出租汽车的收费由运价、运输延滞费、委托装卸费等构成。
五、运价
(一)货运出租汽车按车次计收运价。运价标准
1、载重量0.6吨的车辆,起租基价18价,起租里程5千米,超起租里程每千米2元。
2、载重量0.9吨的车辆,起租基价23元,起租里程5千米,超起租里程每千米2.50元。
(二)当日23时(含23时)起至次日5时(不含5时)的时段内,运价在上述运价标准的基础上可以上浮20%。
六、计价时段
货运出租汽车自初次装载货物后起步至货物卸载止的运输过程为计价时段。
七、延滞计价
(一)小型货运出租汽车营运时,遇有以下情况之一的,按每5分钟折算1千米运价计收运输延滞费:
1、初次装载货物的时间超过10分钟起的超时部分;
2、货主要求停车等候。
(二)因承运人原因车辆停驶的,不得收取延滞费。
八、货主要求承运人对货物进行搬运、装卸的,搬运、装卸价格由双方协商。
九、其它计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