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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山东省委关于学习贯彻《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通知

  三、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贯彻落实《干部任用条例》,各级党委(党组)特别是主要领导成员是关键,组织(人事)部门负有重要责任。各级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一定要坚决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严格按照《干部任用条例》的规定办事。对本级管理的干部任用,不符合《干部任用条例》规定的不上会;对上级管理的干部任用,不符合《干部任用条例》规定的不上报;对下级报来的干部任用,不符合《干部任用条例》规定的不审批。要加强思想教育,做好思想政治工作,以坚强的党性、良好的作风保证《干部任用条例》的贯彻执行。各级党政主要领导同志要切实增强政治观念、组织观念、法纪观念,带头严格执行《干部任用条例》,自觉按民主集中制原则办事,绝不允许搞个人说了算。各级组织(人事)部门要切实加强自身建设,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坚持照章办事,严格履行程序。要坚决抵制来自各方面不正之风的干扰,做到坚持原则不动摇,执行标准不走样,履行程序不变通,遵守纪律不放松。在进一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省委近期将制定贯彻《干部任用条例》的具体实施意见,建立完善科学的干部选拔任用机制和监督管理机制,推进干部工作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为优秀人才脱颖而出、健康成长、施展才干创造更好的条件。各地、各单位要认真回顾1995年以来贯彻执行《暂行条例》的情况,总结经验,查找不足,纠正问题。要按照《干部任用条例》的各项规定和要求,对有关干部选拔任用的规章制度进行一次全面系统地梳理,符合要求的继续执行,不完全符合的修改完善,不符合的坚决废弃,确保《干部任用条例》的执行不落空、不变样、不走形。要大力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加大制度创新力度。要研究制定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民主监督制度,认真落实群众对干部选拔任用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要研究制定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对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主要责任人及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按照《干部任用条例》要求,进一步改进完善公开选拔、竞争上岗、考察预告、任前公示、任职试用、聘任等制度。省委将制定出台关于调整不胜任现职和不称职领导干部暂行办法,党政领导干部引咎辞职、责令辞职、自愿辞职暂行办法,任用市、县(市、区)党政正职实行全委会投票表决暂行办法。制定选拔任用乡(镇、街道)党政领导干部的实施办法。召开全省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座谈会,总结交流近年来全省各地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经验,研究确定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全省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主要任务和具体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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