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地税机关为纳税人办理船舶运输收入免税证明后,须于每年年底前将纳税人有关情况汇总后以正式文件形式逐级层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不论扣缴义务人经济性质,统一通过福州市地税外税分局转报)。
除按规定要求由福州市地税外税分局审核、福州市地税局审批或需逐级报省地税局审批的减免税项目外,其他减免项目包括物业管理企业、代理业(不含货运及船务代理)等政策减免优惠一律由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审批。
(二)土地增值税减免权限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法字[1995]7号文件和财税字[1999]293号文,1994年1月1日以前已签订房地产开发合同或已立项,并已按规定投入资金进行开发,其在1994年1月1日以后五年内首次转让房地产的,免征土地增值税。对个别由政府审批同意进行成片开发、周期较长的房地产项目,其土地增值税在上述规定五年免税期以后首次转让的,经所在地财政、税务部门审核,并层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核准,可以适当延长免税期限。
根据闽地税政三[1997]12号文件,对符合条件的普通标准住宅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的,由各县(市)地税机关审批。
(三)资源税减免权限。“三资”纳税人开采或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当地主管地方税务局以正式文件报福州市地税外税分局审核、福州市地税局审批。
(四)其他地方税、费减免权限。其他应减免的地方税费,除根据规定应逐级报省地方税务局审批的项目外,均由县(市)地方税务局审批。
所有上报审批的减免税项目,应按照省、市地税局对减免税审批的要求,提供完整资料,以正式文件逐级报批。(福州市各县市区局单独设有外税分局的也必须通过当地主管局税政部门并以主管局名义上报审批)
其中技术转让、技术开发项目免征营业税应附送下列资料:
(1)《技术转让、技术开发项目免征营业税审批表》一式五份;
(2)纳税人书面申请报告;
(3)技术转让或技术开发书面合同书复印件;
(4)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价款的发票(或凭证)的复印件;
(5)申请免征营业税项目已纳营业税税单复印件;
(6)省科委技术市场管理机构颁发的技术合同登记证明(含技术合同登记表和技术合同成本核算表);对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从境外向我省境内转让技术需要免征营业税的,凡能提供由审批技术引进项目的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及其授权的地方外经贸部门出具的技术转让合同、协议批准文件的,可不再提供省级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意见证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