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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外籍个人减免税审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福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外商投资企业、
外国企业、外籍个人减免税审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榕地税外[2002]173号 2002年7月18日)


  为规范我市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地方税收减免税管理,明确工作职责,减少审批环节,提高工作效率,及时落实各项税收优惠政策,现就有关减免税审批管理有关工作明确如下:
  一、减免税审核审批权限
  (一)营业税减免权限
  1.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收入减免营业税。
  根据财税字[1999]273号及国税发[2000]166号文件,对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采取按产品销售比例提取收入等形式取得的“入门费”、“提成费”等作价方式取得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收入,也属于免征营业税的技术转让收入范围。
  根据闽财税政[2000]1号及闽地税政一[2000]60号文件精神,对我市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上述项目减免营业税额在10万元(不含10万元)以上的,需报福州市地税外税分局(外税处,下同)审核,并按程序逐级上报省地税局审批;减免营业税额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的,直接报福州市地税外税分局审核、福州市地税局审批。对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从境外向我省境内转让技术需要免征营业税项目的,报福州市地税外税分局审核并按照程序逐级报经省地税局审核后,层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批。凡未按规定先缴纳该项目营业税或有欠缴营业税的纳税人,各地地税机关不得办理免税审批手续。
  2.房地产市场免征营业税。根据财税[2001]44号文,纳税人在2001年1月1日至2002年12月31日期间销售属于1998年6月30日前建成验收尚未售出的商品住房、商业用房(包括商场、停车场、车库、店面、以及其它办公和经营用房)、写字楼的,免征营业税。对“三资”企业该项目的免税需要报福州市地税外税分局审核、福州市地税局审批。
  3.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免征营业税。根据《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征税办法》(财税字[1996]87号文件发布),外国公司以船舶从中国港口运载旅客、货物或者邮件出境的,取得运输收入的承运人为纳税人。根据国税发[2001]139号文件,外商独资船务公司、国际船舶代理公司、国际货运代理公司、以及其它对外支付国际海运运费的单位或个人为扣缴义务人。按照我国同其它国家缔结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互免海运企业国际运输收入协定、海运协定以及其它有关协议或者换文,纳税人可以享受减税或者免税待遇的,须自行或委托其他扣缴义务人向扣缴义务人所属的主管地方税务局填报《免征营业税证明表》,该证明表经主管地方税务局审核确认之日起三年内有效。未申请免税或不能提供有关证明文件的,不得享受免税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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