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物价局关于敦煌市收取城市污水处理费标准的批复
(甘价服务[2002]206号 2002年7月22日)
酒泉地区物价处:
你处酒地价字[2002]95号文收悉。为建立污水排放和集中处理的良性循环机制,促进环境保护产业的发展。根据国家计委、建设部、环保总局[1999]1192号和省物价局、建委、环保局甘价房地[2002]102号文件规定,经研究,现就敦煌市收取城市污水处理费标准及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污水处理费按供水量计算,具体标准为:
1、行政事业单位每吨水0.20元;
2、建筑业每吨水0.30元;
3、工商企业、饮食业每吨水0.40元;
4、城市居民、城郊由城市供排水管网供水的农村居民每吨水0.20元。
二、污水处理费由城市供水企业在收取水费时一并征收,按月划拨给排水和污水处理企业,用于城市排污管网和污水处理厂的运行、维护。
三、城市绿化用水不征收污水处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