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关于制定
我区律师服务收费(临时)标准的通知
(新计价费[2002]1047号 二00二年七月二十五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地、州、市计委(物价局)、司法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计委、司法局:
为促进我区律师服务业的健康发展,规范律师服务收费行为,提高律师服务水平,杜绝乱收费行为的发生,切实保障律师执业机构、律师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计委、司法部《关于印发
律师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计价费[1997]286号)和《
关于暂由各地制定律师服务收费临时标准的通知》(计价格[2000]392号)的规定,现将我区律师服务收费(临时)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按照《
价格法》的规定,律师服务收费属于中介服务收费。各律师事务所、律师在接受当事人委托,履行服务时应事先向当事人说明服务收费数额,严格按照国家计委、司法部《关于印发
律师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计价费[1997]286号)规定的服务内容、收费办法以及行为行业规范进行执业。
二、调整后的律师服务收费(临时)标准仍采用分段计费,扣减底数的办法执行,具体见附件。
三、各律师事务所向委托人收取费用时,应严格按本通知规定执行,切实履行服务内容,严禁超标准和自立名目乱收费。执收单位应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有关手续后方可收费,并使用税务部门印制的发票,接受价格、司法部门的监督检查。
本通知自2002年8月1日起执行。如国家下达统一规定,从其规定。各律师事务所应向当事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文件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向我们反映。
附件: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律师服务收费(临时)标准
一、解答法律咨询
1、不涉及财产关系20—100元/件;
2、涉及一般财产关系50—150元/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