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加强对燃煤污染的防治
(一)加强对煤炭生产、销售的监督管理。今后不再新建煤层含硫量大于2.5%的矿井。对已建成的含硫量大于2.5%的高硫小型煤矿(年产30万吨以下),应在2002年底前全部关闭;对现有含硫份大于2.5%的高硫中型煤矿(年产30-60万吨),要实行限产,到2005年仍未采取有效降硫措施或无法向经环保部门批准可以适当燃用高硫煤用户定点供应的,要实行关闭。新建含硫量大于1.5%或灰份大于15%的煤矿,要在2005年前逐步配套煤炭洗选设施。鼓励通过对煤炭实行气化、液化或添加固硫剂等措施减少二氧化硫的排放。
(二)进一步加大燃煤含硫量的控制力度。市区(长清区除外)内禁止燃用含硫量大于0.8%、灰份大于20%的煤炭,10吨及以下锅炉所用燃煤必须集中配送。黄台火力发电厂8号炉烟气脱硫项目年底前要完成脱硫设备安装,7号炉烟气脱硫项目于2003年底前投入试运行。明湖、南郊、东新热电厂等单位的现有燃煤设施要于2002年底前全部完成烟气脱硫装置安装任务。容量在13.5万千瓦及以下的燃煤机组,必须在2005年前完成脱硫设施的补建工作。10吨/小时及以下的燃煤锅炉,必须使用低硫煤;10吨/小时以上的燃煤锅炉,应使用低硫煤并建设脱硫设施。章丘市建成区燃煤含硫量控制指标于2005年前必须达到市区的控制水平。
(三)严格控制燃煤电厂建设。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今后以资源综合利用、热电联产、独立供电区域、工业性试验和新技术示范等名义建设的13.5万千瓦及以下火电项目,需报国家有关部门批准。要严格控制新建、扩建30万千瓦以下燃煤纯凝汽火电机组,所有新建、扩建燃煤火电机组(包括热电机组)必须配套建设脱硫装置和主要大气污染物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热电厂建设要根据现状用热需求及预测用热需求合理布局,取缔供热范围内的分散供热小锅炉。建设燃用煤矸石、煤泥等资源综合利用热电厂或企业自备电厂(站)应与城市供热规划一致。
四、加强对粉尘、扬尘和油烟污染的防治
(一)加大建材行业产品结构调整力度。今后不得新建、扩建机立窑生产线和直径小于2.5米的小型回转窑;绕城高速公路范围以内所有水泥厂立窑生产线要于2002年底前全部关停。逐步关停绕城高速公路以外的10万吨以下的立窑生产线,对自然保护区、生态功能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交通干线两侧可视范围内的石灰窑、采石厂和石子加工厂,年底前全部取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