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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进一步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
(济政办发[2002]1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改善全市环境空气质量,努力实现环境功能区稳定达标,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2002]31号)精神,特通知如下:
  一、大气污染防治的基本目标
  (一)到2005年,全市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在2000年基础上削减15%,其中列为国家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区的市区(长清区除外)和章丘,市二氧化硫排放总量要削减20%;我市环境空气质量实现按功能区达标。
  (二)到2010年,全市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在2005年的基础上削减10%,其中市区(长清区除外)和章丘市二氧化硫排放总量削减15%;全市的环境空气质量优于国家环境空气质量二级标准。
  二、加强对能源的合理利用
  (一)加快全市工业经济结构调整的步伐。对现有能耗高、污染重、效益低的企业逐步进行技术改造或转产,大力发展技术含量高、能耗低、无污染或少污染的高新技术项目。鼓励企业推行清洁生产,进行节能技术改造,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积极调整电力结构,研究推广新型发电技术,提高火力发电的燃料使用效率。
  (二)积极推行环保型能源。利用国家“西气东输”的有利条件,积极做好天然气的引进工作,大力发展石油液化气;电力部门要做好城市电网的改造工作,以满足燃煤锅炉更换电锅炉的需要。鼓励发展太阳能、生物质能等清洁能源。环保部门要在市区划定禁止销售、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区域;市计委、经委等部门要制定鼓励使用清洁能源的政策,促进清洁能源的使用。
  (三)逐步取缔淘汰小规模发电机组和燃煤小型锅炉、茶水炉、饮食服务大灶。市区绕城高速公路以内范围不再新上10吨以下燃煤锅炉。到2003年底,淘汰单机容量5万千瓦及以下的常规燃煤、燃油纯凝汽发电机组;到2010年底,淘汰单机容量10万千瓦及以下的除集中供热、资源综合利用电厂以外的发电机组。对蒸发量1吨/小时(0.7兆瓦)及以下燃煤锅炉、燃煤茶水炉和燃煤饮食服务大灶,章丘和长清建成区在2004年底前要全部取缔淘汰,平阴、济阳和商河建成区要在2006年底前全部取缔淘汰,改用电、燃气等清洁能源。市区(长清区除外)烟控区范围内要在2004年底前全部淘汰4吨/小时(2.8兆瓦)及以下燃煤锅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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