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卫生局、石家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石家庄
市公安局、石家庄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
医疗服务市场专项治理活动的通告
(2002年7月29日)
根据《
国务院关于开展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决定》,为净化我市的医疗服务市场,创造一个公平的竞争环境,保证人民群众就医安全,市卫生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公安局、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将联合开展医疗服务市场专项治理活动。特此通告:
1、严禁无证行医。未办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展医疗活动(含中医按摩、医疗美容、健康检查等)的个人或单位均属无证行医,坚决取缔。对为无证行医提供出租房屋者公安部门将依法查处。
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营利性医疗机构在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一个月内,须到工商行政部门办理“营业执照”。逾期不办理者,依法查处。
2、严禁非法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未按《
母婴保健法》规定取得专项服务许可证的单位和未取得合格证书的人员不得从事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和实施结扎手术、终止妊娠手术,不得进行胎儿性别鉴定和接生。严禁药品经营单位销售流产用药物,违者依法查处。
3、严禁“药店行医”。对在药店内设置“坐堂医”或以“义诊”、“医疗咨询”等名义非法开展的医疗活动坚决予以取缔。
4、严禁非法义(会)诊活动。凡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到工商部门备案开展的各种类型、各种形式的义(会)诊,均属非法医疗活动,坚决取缔。严禁以义诊名义销售或赠送药品,违者依法查处。
5、严禁擅自开展性病、传染病诊疗活动。任何单位未经批准开展或变相以生殖健康、男性病等方式开展性病、传染病诊疗活动的,依法从严查处直至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6、严禁非卫生技术人员上岗。对任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依法从严查处。
7、严禁将医疗场所租赁、承包或变相租赁、承包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从事诊疗活动。违者撤销其相应服务项目直至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除急诊急救外,各医疗机构按登记的诊疗科目开展服务,违者依法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