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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福州市地方税务局和福建省地方税务局直接征收分局征管范围划分的补充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6月28日 实施日期:2007年6月28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福州市地方税务局和福建省地方
税务局直接征收分局征管范围划分的补充通知
(闽地税征[2002]24号 2002年7月31日)


福州市地方税务局,福建省地方税务局直接征收分局:
  为了避免福州市区相关企业因改组、改制、重组或合并,分立影响福州市局与省局直征分局的收入基数,现对《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福州市地方税务局和省局地税直征分局征管范围划分的通知》(闽地税征[2001]4号)补充通知如下:
  一、原在福州市局与省局直征分局已分别办理税务登记并纳入管征的有关企业,因改组、改制、重组或合并、分立需重新办理税务登记的,原则上由主管地税机关予以办理税务登记;对省、市属相关企业交叉重组或合并的,以出资方占50%以上的(或出资比例占大部分)的单位以新企业名称向该单位的原主管地税机关重新办理税务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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