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计委关于云计价格[2002]644号文件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云计价格[2002]794号 二00二年七月二十三日)
各地、州、市计委:
根据《
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对计办价格[2002]625号文件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计办价格[2002]825号)精神,现就《云南省计委关于公布262种政府定价药品补充剂型规格价格的通知》(云计价格[2002]644号文件,以下简称644号文)执行中涉及的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除644号文增列的原研制药品价格外,我委2001年第34号内部传真电报和云计价格[2002]68号文件规定的原研制药品价格仍然有效。
另经核实,施贵宝公司不拥有“依托泊苷”的产品专利,因此,取消我委2001年第34号内部传真电报附表规定的该公司原研制药品价格(附表第六页,医保号354)。
二、644号文附表二规定的医保目录第335号氟尿嘧啶、337号甲氨蝶呤、425号胞磷胆碱、603号盐酸普罗帕酮、606号盐酸维拉帕米等医保甲类药品价格撤消,统一按644号文附表一规定的价格执行;
644号文附表二规定的医保目录第316号干扰素a--1b三种注射剂价格撤消,仍按云计价格[2002]68号文附表一规定的价格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