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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本市民政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二)加强社区建设和管理,提高城市社会管理水平。认真贯彻中央办公厅中办发(2000)23号文件精神,完善社区建设的领导体制,形成整体合力。要把加强社区管理作为推进社会管理的抓手,继续完善“两级政府、三级管理、四级网络”,促进社区建设的管理规范化、运作社会化、服务网络化、队伍专业化。要按照民政部的部署,用2-3年时间,使全市五分之四的居委会、街道、区分别达到社区建设示范(模范)单位创建标准。按照政企分开、政事分开、政社分开的要求,在社区中大力发展社团和社区民办非企业单位,发挥各类社会组织的作用,稳步推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积极引导市民参与社会管理,逐步形成市民自主管理、民主监督、平等协作的新型社区管理体制。要增强社区的公共服务功能,凡政府投入的公共设施资源都要创造条件逐步向社会开放,并在开放中加强管理,实现社区资源共享。加快修订城市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设置标准和规定,提高社区公共服务设施在公建配套中的比例。结合旧区改造或旧房综合改造,积极探索政府、社会和个人相结合的多渠道筹资方式,增加和完善社区公共服务和福利服务设施。继续推进并向郊区延伸“一门式”社会事务受理中心,进一步把便民服务下移到社区。
  (三)加强民间组织管理,促进社会转型。要充分认识民间组织在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管理中的积极作用,努力营造民间组织健康发展的政策环境。坚持培育发展和监督管理并重的方针,引导社团组织积极参与社会管理,提供社会公共服务。切实保障依法登记注册的社团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权益,在票据使用和专职人员参加社会保险等方面,加紧制定分类管理的实施方案,并按有关规定加快落实相应待遇。要多渠道筹措资金,大力促进和扶持有利于经济发展、推进政府职能转变的行业协会、中介组织和公益性、福利性的民间组织。同时,健全民间组织的自律机制,加强民间组织的管理,坚决查处一切违法和非法的民间组织。
  (四)发展社会福利事业,提高老年人和残疾人生活质量。进一步完善以老年人福利服务为重点,基层福利服务网络为依托,居家养老为主、机构养老为辅的社会福利服务体系。加快社会福利设施建设,逐步形成政府宏观管理、行业自律和机构自我发展的运作机制,鼓励并扶持社会力量创办福利机构,试点建立机构养老、居家养老和孤残儿童家庭寄养的政府购买服务制度,进一步推进社会福利社会化进程。继续稳定社会福利企业的发展,完善市场经济条件下新的扶持政策。深化社会福利企业改革,积极探索社会福利企业投资主体和行业经营多元化。在政府采购和准政府采购的过程中,按照同等优先的原则,对社会福利企业给予扶持。积极促进残疾人就业,对超比例安置的社会福利企业给予特别奖励。按照市政府办公厅沪府办发(2002)23号文件的要求,进一步落实和完善残疾职工的社会保险和生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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