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本市民政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沪府发[2002]26号)
民政工作与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密切相关,历来是党和国家的一项重要工作。发展民政事业,对于推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促进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改革开放以来,本市民政事业发展迅速。特别是1996年市委提出“大民政”的发展思路以后,社会救助、社区建设、社会福利、优抚安置以及民间组织管理等社会事务管理工作全面推进,初步形成了“大民政”的格局,为上海改革、发展和稳定作出了应有的贡献。为了认真贯彻市第八次党代会和第十一次全国民政会议精神,现就加快本市民政事业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解放思想,奋发有为,推动民政事业不断进步
今后几年,是上海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承前启后的关键时期,是加快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进程的重要阶段。民政工作要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奋发有为,为上海两个文明建设作出更大的贡献。
(一)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实践江泽民总书记关于民政工作的“三个服务”。要把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作为民政工作的重要任务,把维护社会稳定、推动社会进步作为民政工作的基本目标,把维护群众利益、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权益作为民政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把切实加强社会管理作为民政工作的主要抓手,更好地为广大群众服务,为最需要帮助的困难群众服务,为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服务。
(二)继续按照“大民政”的发展思路,逐步形成与上海特大型城市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相适应的民政工作体制和运作机制。要坚持政府主导、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方针,强化协调、协作和协同意识,大力推进民政工作法制化、民政事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网络化,工作手段现代化,实现有效的社会救助、广泛的基层民主、优质的福利服务、牢固的军民团结和规范的社会事务管理。
二、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实现民政工作的突破
(一)完善社会救助制度,切实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要全面贯彻市政府沪府发(2002)19号文件精神,努力构建机构健全、法制完善、政策协调、手段先进、具有上海特点的现代社会救助体系。在“应保尽保”的基础上,落实以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为基本内容的各项救助措施,加大对社会弱势群体的帮困力度。加强分类救助,完善救助联动机制,促进有劳动能力救助对象自助自立。进一步健全“政府负责、民政管理、部门尽责、社会参与、街道(乡镇)实施”的社会救助管理体制,切实加强街道、乡镇社会救助管理机构建设,落实和保证人员编制和工作经费,完善四级社会救助工作网络和信息网络。加强社会救助立法,强化救助政策的协调和救助资源整合,巩固完善“一口上下”运行机制,确保救助工作不遗漏、不重复。大力开展社会互助帮困和经常性捐赠活动,进一步扩大困难群众的受益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