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物价局、教育厅、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
2002年我省高等学校和中等专业学校招生收费管理工作的通知
(陕价费发[2002]85号 2002年7月23日)
各设区市物价局、教育局、财政局,杨凌示范区计划局、科教局、财政局,各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
根据教育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2002年高等学校招生收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教电[2002]66号)精神,为了进一步规范我省高等学校及中等专业学校的收费行为,切实做好2002年我省高等学校及中等专业学校的收费管理工作,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002年我省高等学校及中等专业学校的学费标准及有关管理政策,仍按陕西省物价局、教委、财政厅陕价费调发[2000]78号、陕价费发[2001]36号文件执行。学费标准稳定在2000年的水平上,继续实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并按学年收取,不得跨年预收。学生入学后因正当理由不能坚持学习而退学的,学校须按规定及时退费。
二、2002年我省普通高校及成人高等学校(含中等专业学校联办)及经批准的民办高等学校试点招收的高等职业技术教育学生,其学费标准为一般专业按5500元/人年收取,艺术专业按9000元/人年收取。国家统一招收的专升本学生,其学费标准参照高等职业技术教育学生学费标准执行。
三、普通高等学校和中等专业学校学生住宿费标准继续按照陕价费调发[2000]78号、陕价费发[2001]36号文件规定执行。凡新建学生公寓,住宿条件确有较大改善的,其住宿费标准由学校按规定另行报批。公寓内床上用品一般应由学生自主采购,学生住宿的条件和标准应由学校统一规定,统一安排,严禁按学生出钱多少划分不同的住宿标准。
四、鉴于目前各类培训班教学成本逐渐增大,部分学校原定收费标准已显偏低的实际,对高等学校及中等专业学校举办的短期培训班学费可依据办学条件和生均培养成本,由学校按规定程序另行报批。
五、各高等学校和中等专业学校应按照国家计委计价格[2002]792号文件的规定,积极推行
教育收费公示制度。学校要将招生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审批单位及文号、投诉电话等在校园显著位置通过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等方式向学生公示,公示内容事先须经同级价格、教育、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学校在招生简章中要注明有关收费项目和标准,凡未按规定要求写清有关内容的招生简章不得印发,凡在招生简章中注明的招生收费项目和标准与规定政策不符的,学生有权拒交。各级价格、教育、财政部门要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示高等学校和中等专业学校的招生收费政策、收费项目和标准及投诉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