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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学习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学习宣传贯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通知
(鲁政办发[2002]40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下简称《安全生产法》)已于2002年6月29日经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11月1日起施行。《安全生产法》是我国第一部有关安全生产的综合性法律,是安全生产法制建设的一个里程碑。为学习、宣传、贯彻好《安全生产法》,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增强学习、宣传、贯彻《安全生产法》的自觉性和责任感
  《安全生产法》在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中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是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实现安全生产所必须遵循的行为准则,是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的法律依据,是制裁各种安全生产违法犯罪行为的有力武器。《安全生产法》的贯彻实施,为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规范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为各级人民政府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行政,为保障职工的劳动安全权利提供了法律武器和法律保障。《安全生产法》的出台,既代表了广大人民群众的呼声,又体现了党和国家对广大人民群众的爱护。各级政府、各部门要从实践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贯彻依法治国方略的高度,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以对党、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提高学习、宣传、贯彻《安全生产法》的自觉性和政治责任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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