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平果县城市供水价格的批复
(桂价格字[2002]339号 二00二年八月二日)
百色地区物价局:
你局《关于调整平果县经营服务性水价的请示》(百地价报[2002]15号)悉。鉴于平果县未实行分类水价,根据国家计委、
建设部《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有关城市供水应实行分类水价规定,同意平果县自来水价格根据使用性质分为居民生活用水、工业用水、行政事业用水、经营服务用水、特种用水五类,同时,鉴于平果县供水公司为了城市发展需要,相继投入1180元对供水设施进行更新改造,致使企业负债增加,经营出现亏损。为了补偿供水企业合理成本支出,保证供水企业生产经营的正常运转,同时考虑居民承受能力,经研究,同意适当调整平果县经营服务用水价格,即:经营服务用水价格由现行0.96元/立方米调整为1.46元/立方米;其他各类用水价格维持现行标准0.96元/立方米,从2002年8月水表抄见度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