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北省麻醉
药品、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管理办法》的通知
(冀药安[2002]363号)
各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冀中油田医药管理处、省直医疗单位:
为做好我省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管理和换发工作,根据《
麻醉药品管理办法》、《
精神药品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了《河北省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二年八月二日
河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河北省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的管理,切实保证医疗、教学、科研单位的安全使用,根据《
麻醉药品管理办法》、《
精神药品管理办法》、《
医疗机构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供应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河北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省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以下简称印鉴卡)的监督管理工作;
设区市(以下简称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印鉴卡的审批发放及使用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印鉴卡发放的审核及使用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 医疗单位凭印鉴卡购买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教学、科研单位使用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根据需要由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不发放印鉴卡。
第四条 申请办理印鉴卡的医疗机构必须具有以下资格:
(一)必须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