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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环保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排放污染物许可证实施方案》的通知

  2、排污单位实际排污总量应控制在环保部门核定下达的总量控制指标内;
  3、该单位生产工艺和设备符合产业政策,积极开展清洁生产。
  (二)临时排放污染物许可证发证条件 对不符合排放污染物许可证发证条件的单位,发放临时排放污染物许可证,并对该单位提出整改要求,明确整改期限。
  (三)对具有以下条件的单位,不发放许可证
  1、属于“15小”和“新五小”企业及国家明令关停的企业;
  2、不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政策,采用落后工艺和设备,污染严重,在限期治理期间,仍没有采取治理措施的。
  四、污染物控制指标 废水的控制项目为COD、氨氮和特征污染物(特征污染物由各地市根据具体情况自定)。大气的控制项目为烟尘、粉尘、二氧化硫。水泥行业粉尘为必控项目,其它行业烟尘为必控项目。 排放污染物许可证及审批表中的有关指标要求依照排污申报登记有关指标解释。
  五、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的有效时限及要求
  1、排放污染物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临时排放污染物许可证有效期为1年。
  2、持证单位排污总量及排放方式发生变化的,应在变化发生30天前,到发证机关申请变更总量指标,并重新换证。
  3、持证单位应在许可证到期前2个月,到发证机关申请换证。
  4、排放污染物许可证(含临时)分正本和副本。正本要放在明显地方,便于监督;副本用于检查、核定和记录。
  六、发证程序
  1、 确定发证企业名单,并发放排放污染物许可证审批表(见附件一)。
  2、 企业提交申请及排放污染物情况报告,并填报排放污染物许可证审批表,报当地市级环保部门审核。
  3、 市级环保部门对企业所申请排污总量情况进行审核,对申请单位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排放浓度和总量及排放方式、去向,根据总量分配指标,提出审核意见。
  4、 对符合发证条件的企业发放排放污染物许可证(样本见附件二、三)或临时排放污染物许可证(样本见附件四、五)。其中属于省控重点工业污染企业的,需上报省级环保部门核定批准发证。
  5、新、扩、改建设项目,应在立项前,到当地市级环保部门申请排污总量指标,取得指标后方可开展环境影响评价。项目竣工验收后,根据审批权限,对应省、市控重点工业污染企业按相应程序到环保部门办理排放污染物许可证。
  七、工作进度安排对于省控重点工业污染企业,8月底前完成排放污染物许可证审批表的发放工作;10月底前各地市环境保护部门完成对企业填报的排放污染物许可证审批表的审核工作,提出控制指标意见并上报省局污控处;11月底前省局核定发证,建立档案,转入日常管理;其他企业参照省控单位同时进行,并于年底前全部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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