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环保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
排放污染物许可证实施方案》的通知
(黑环发[2002]71号)
各市、地环保局,省农垦总局环保局:
现将《黑龙江省排放污染物许可证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按照《实施方案》的有关规定,抓好许可证的核发及管理工作。
附件:黑龙江省排放污染物许可证实施方案
二00二年七月十八日
黑龙江省排放污染物许可证实施方案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以及《
黑龙江省环境保护条例》、《
黑龙江省工业污染防治条例》的有关规定,为巩固工业污染源达标成果,推进污染物总量控制工作,强化对排污企业的监督管理,经研究决定对全省工业污染企业实施排放污染物许可证工作。现要求如下:
一、发放排放污染物许可证原则
1、各市地在本辖区总量控制指标(指省下达的市级总量控制指标)额度内,对每个排污单位排污量进行合理分配,实行目标总量控制,并为新项目的建设排污留有余量。
2、对环境质量不能满足功能要求的区域,市级环保部门可根据本地情况,实行容量总量控制,可按容量制定总量分配方案。
二、发放排放污染物许可证范围及权限 许可证发放到本辖区内省、市、县控重点工业污染企业。省控重点工业污染企业[详见《黑龙江省重点工业污染企业名单》(黑环发[2002]59号)],由市级环保部门对其排放总量指标核定后,上报省局批准发证。市、县控重点工业污染企业由市级环保部门审核后统一发证。
三、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的发放条件
(一)排放污染物许可证发证条件
1、排污单位排放的污染物要达到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有关污染物排放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