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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公告

  三、有关配套措施
  农村税费改革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情况复杂、触及深层次矛盾的重大改革,必须综合采取有力措施,保证改革的顺利进行。
  (一)进一步清理取消所有不合法和不合理的涉农收费。各市(地)、县(市)要结合农村税费改革,对本行政区域内涉及农民的收费文件和项目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凡是中央和省明令废止的收费、集资文件和项目一律取消,坚决取消涉及农民负担的各种达标升级活动。对确需保留的涉农行政事业性收费,由省财政、物价和农业等部门报经省政府审批后,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接受广大农民和社会各界的监督。各地要对涉农的各类经营服务性收费进行整顿,对农民提供有偿服务,要坚持农民自愿的原则,由经营服务单位按照规定的标准直接向接受服务的受益农民收取,严禁向非受益农民平均摊派,严禁强制服务和强行收费。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在农民建房、婚姻登记、计划生育、子女入学、农村户籍、外出务工、农机监理等管理过程中搭车收取国家规定以外的费用。
  (二)进一步巩固和扩大乡镇机构改革、撤乡并村工作成果。一是完善乡镇机构改革。各级政府特别是县级政府,要按照省委、省政府的统一部署,进一步落实乡镇机构改革和人员精简及分流工作,努力取得“减事、减人、减支”的实际效果。各有关主管部门要从大局出发,不得人为地要求上下机构对口,不得干涉地方机构设置、人员去留和经费安排等具体事务。二是认真解决靠收费养人的问题。各地、各有关部门应按农村税费改革要求,认真清理整顿以向农民收费为主要经费来源的事业单位,采取坚决措施清退富余人员,决不允许收费养人问题继续存在下去。三是巩固和扩大撤乡并村成果,精简村组管理人员。对已经撤并的乡(镇)、村,不能出现反弹,要按要求理顺关系,落实到位。各地要从实际出发,对符合撤并条件的乡(镇)和行政村继续予以撤并,从严掌握和配备村干部,提倡党政干部、村组干部交叉任职。合理确定村干部定额补贴和误工补贴标准,取消村级招待费,村级公款订阅报刊每村每年不得超过1500元。
  (三)改革农村教育管理体制,优化教育资源配置。各县(市)政府要切实把教师管理、工资发放管理和教育经费保障的责任承担起来,不得以任何借口向下转嫁教育经费负担。实现农村义务教育的投入主要由农民承担转到主要由政府承担,政府对农村义务教育的责任从以乡镇为主转到以县(市)为主的两个转变。改革后,各级政府对农村义务教育的投入不能低于改革前的水平。要继续推进农村中小学布局调整,优化教育资源配置。农村中小学布局调整要与乡镇、行政村区划调整、危房改造等工作统筹考虑,要按省有关规定严格控制中小学的师生比例,合理核定教师编制,优化教师队伍,对教师实行竞争择优上岗,做好富余人员分流和安置工作。
  (四)合理调整事权,完善县、乡财政体制。各地应按照财权与事权相统一的原则,赋予县(市)、乡(镇)与其承担事权相一致的财权。由县级政府兴办和管理农村义务教育。农村中小学教师工资和经常性教育经费纳入县级财政开支,乡镇财政和村级组织不再承担经常性的办学开支,并确保教师工资及时足额发放和教育事业的发展。民兵训练费纳入县级财政管理。省级财政要将中央财政给予的转移支付资金和省级财政筹集的资金,按照统一规范、公正合理、公开透明并适当照顾少数民族地区、贫困地区和边境地区的原则,通过规范的测算,对改革后地方出现的收支缺口给予适当补助。有条件的市(地)、县(市)财政也应加大对乡镇转移支付和对村补助的力度。要确保转移支付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并全部用于补助乡村的经费开支,任何一级都不准截留挪用,以保证乡镇机构和村级组织正常运转。要健全和完善县(市)、乡(镇)财政体制,规范县(市)、乡(镇)之间分配关系,农村税费改革后增加的农业税收入(教育事业费上收到县部分除外)原则上全部留归乡镇。要加强财政支出管理。各乡镇政府要牢固树立勤俭节约、过紧日子的思想,坚持按量入为出、勤俭办事、勤政为民的原则理财行政。严禁强行摊派征订报刊,清理整顿交通通讯工具及吃喝招待等方面的支出,大力压缩开支。严禁无偿平调、挪用村级集体财产,保护农民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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