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一项改革(即改革村提留征收和使用办法)。
1、村干部及误工人员(包括计划生育、卫生保健、畜牧防疫、治安保卫、群团工作、集体资产管理等因公误工人员)补贴、五保户(包括因公致残应享受集体经济补助的人员)供养、村办公经费,原由集体经营收入开支的,有条件的要继续由集体经营收入开支;原由农民上缴村提留开支的部分,采取新的农业税附加方式收取,其比例最高不超过改革后的农业税(正税)的20%。
2、各地农业税附加比例须报经省政府批准后方可执行,并保持长期稳定。农业税附加属于村集体资金,由乡镇财政征收机关负责征收,乡镇农村经营管理部门监督管理,实行“村用乡管”,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今后,哪个部门召开会议、组织培训,由哪个部门负责会议、培训费开支,村办公经费不予安排。
3、改革后,农村兴办集体生产和公益事业,所需资金由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按“一事一议”方式讨论决定。村内“一事一议”筹资要严格按规定的程序执行。筹资额严格实行上限控制,每人每年最高不得超过12元,具体上限标准由县级政府规定,并不得固定收取。“一事一议”所筹资金,实行“财务公开、民主管理”,与农业税附加一同实行“村用乡管”,接受群众、乡镇农村经管部门和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的审计监督。
4、对不承包土地的务工经商、专业养殖的农村居民,可以根据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原则,由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民主讨论决定,按不超过农业税附加的负担水平,由村委会向其收取资金。这部分农村居民也要参加村民的“一事一议”,承担筹资筹劳义务。所筹两项资金分别纳入村级经费和“一事一议”筹资款项,严格管理使用。
农业税及附加采取征收代金或“实物送交、以款结算”的办法,具体征收方式,由各县(市)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报省政府批准,并在一定时期内保持相对稳定。县、乡、村特别是豆麦产区的干部应加大销售服务力度,帮助农民寻找市场,加快农产品销售,以保证农业税款及时足额入库。
农业税及附加、农业特产税统一由财政部门负责征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专用票据,征收工作量大的地方,也可以由财政部门委托乡、村干部协助征收或粮食等部门在收购粮食等农副产品时予以代扣代缴。
改革后,以县(市)为单位农民总体减轻负担水平原则上不低于改革前的20%;原来负担较轻的地方也要减负,要做到改革后农业税及其附加、农业特产税的总和低于1997年农业税、农业特产税、乡统筹、村提留中公益金和管理费等5项之和;农业税及其附加的总体负担水平不得突破8.4%,计税价格要科学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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