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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公告

  要妥善解决历史上遗留的“有税无地”和“有地无税”问题。改革后,不允许保留不征收农业税的机动地、预留地等。各地要从实际出发制定方案,明确改革前已经长期发包的机动地、预留地在改革后的农业税缴纳问题,明确纳税主体。
  对核定的计税土地面积,必须以村、组为单位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计税面积划分旱田、水田、菜田等3个地目。县、乡两级财政征收机关要分村按户建立农业税计税土地台账,实行计算机动态管理,计税土地发生增减变化时,农业税计税土地台账和征收任务应同步调整。
  (2)调整农业税计税常产。农业税计税常产以1994—1998年5年间各种农作物折算主粮(玉米)后的平均产量为依据确定。1998年遭受百年不遇特大洪涝灾害的特重灾乡(镇)、村,经县(市)政府批准,可以1997年前5年的实际平均产量作为评定计税常产的依据。具体按农业税计税主粮价格与其他农作物的价格比,将其他农作物产量折算成主粮产量,以折算后的主粮亩平均产量为当前农业税计税平均常产。旱田、水田、菜田按地目分别核定常年产量。对核定的计税常产要以村、组为单位张榜公布,征求农民的意见,得到农民认可。
  (3)合理调整税率。农业税税率实行地区差别比例税率。全省农业税税率最高不超过7%,贫困县农业税税率适当从低确定。
  (4)合理确定农业税计税主粮价格。以现行省政府确定的玉米(标准品)收购价格0.84元/公斤为农业税计税主粮价格。今后,如市场的玉米(标准品)收购价格与现行农业税计税主粮价格之间波动幅度不超过5%,计税主粮价格保持不变。
  各县(市、区)农业税的具体计税土地面积、计税常产、计税税率和减负幅度,报经省政府批准后,要分类测算到乡、村,并落实到农户及其他农业税纳税单位和个人。
  国有农场(含监狱、劳教农场、其他农牧场,机关、企业、部队、学校农场)、国有林场纳入农村税费改革范围,按照“稳定并适当减轻现有负担水平”的原则,据实测定常产,合理核定其农业税适用税率征收农业税,不征收农业税附加,待国家作出统一规定后再行调整。其他有农业收入的单位和个人的农业税比照当地农民同等税负水平征收,不征收农业税附加。
  2、调整农业特产税政策。按照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不重复交叉征收的原则,对在农业税计税土地上种植(养殖)应税农业特产品的,只征收农业税,不征收农业特产税;对在非农业税计税土地上生产农业特产品的,继续征收农业特产税,不征收农业特产税附加。取消一个应税品目两道环节(生产、流通)征收农业特产税,实行一个应税品目只在一个环节征收农业特产税。农业特产税税率按照略高于农业税税率的原则,适度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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