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取消农村教育集资等专门面向农民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集资。
3、取消屠宰税。
(二)一个逐步取消(即逐步取消统一规定的义务工和劳动积累工)。
为规范和加强对农民的劳务管理,切实减轻农民负担,同时考虑目前我省农业基础设施薄弱、建设任务繁重的实际情况,全省将用3年时间逐步取消原统一规定的义务工和劳动积累工。2002年每个劳动力承担的义务工和劳动积累工最高分别不超过7个和13个,2003年不超过5个和10个,2004年不超过4个和6个,从2005年起全部取消。
“两工”取消后,村级农田水利基本建设、修路架桥、植树造林等集体公益事业所需劳务,应遵循“量力而行、群众受益、民主决定、上限控制”的原则,实行“一事一议”,由全体村民或村民代表会议严格按规定程序讨论决定。全省农村筹劳一般每个劳动力每年不超过8个标准工日;农村兴办集体公益事业确实需要增加筹劳的,根据“群众需要、群众自愿、群众决策、群众受益”的原则,每个劳动力每年用工最高不得超过15个标准工日,并不得固定筹劳,不得强行以资代劳。今后,无论哪级政府和部门安排的基本建设投资,都要坚持量力而行的原则,不留资金缺口,不要求农民出资出劳搞配套。除遇到特大防洪、抢险、抗旱等紧急任务,经县级以上政府批准可临时动用农村劳动力外,任何地方和部门不得无偿动用农村劳动力。改革后,农村劳动力应实行自愿有偿使用。
(三)两项调整。
1、调整农业税政策。
(1)重新确定农业税计税面积。农业税计税面积的确定,严格以农民二轮承包土地面积为依据,决不能重新丈量土地。对个别特殊情况,可以在农民认可和保持社会稳定的前提下,由县级党委、政府批准,实事求是地进行个别调整。
各地在一、二轮土地承包核定计税土地面积时,已经考虑了树影地的因素,根据国家“绝不允许重新丈量土地”的基本要求,在农村税费改革中,原则上不重新核定树影地;对个别植树造林和树龄变化较大的地方,确需重新核定不作为计税面积的树影地宽度的,一般要掌握在310米的幅度内,具体标准由县级党委、政府根据本地树种、树龄和林带走向的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其他单位和个人从事农业生产的,以实际用于农业生产的耕地为计税面积。对经土地管理部门依法批准征(占)用的计税土地并已缴纳耕地占用税、水冲沙压不能继续耕种和经国家批准并已签订合同的退耕还林(草、湿)的土地,不再作为农业税计税面积;对新开垦的耕地按规定免税到期的,应纳入农业税计税面积。
农民承包土地面积调减,由农户提出申请,经村、乡(镇)逐级审核、汇总后,报县(市)政府审批;机动地调减,由村委会提出申请,经乡(镇)审核、汇总后,报县(市)政府审批;对调增的计税土地面积,由村或乡(镇)提出申请,报县(市)政府审批。以县(市)为单位,调减、调增面积不超过5%的,县(市)政府审批后报省国土资源厅和省税改办备案;超过5%的,要经行署、市政府审核后,报省国土资源厅和省税改办联合审批。农民承包地的调减、调增,要落实到村、到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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