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公告
(2002年7月20日)
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中发[2000]7号)、《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1]5号)和《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02年扩大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2]25号)精神,经国务院批准,省委、省政府决定2002年在全省范围内全面开展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为使全省各级干部、广大农民群众和社会各界人士了解农村税费改革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改革内容、工作任务和方针政策,共同关心、支持和搞好改革试点工作,特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五大和十五届三中、五中、六中全会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为指针,以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5·31”重要讲话精神为统领,以努力做到“三个确保”(确保农民负担明显减轻,不反弹;确保乡镇机构和村级组织正常运转;确保农村义务教育经费正常需要)为基本工作目标,坚持“减轻、规范、稳定”的原则,建立规范的农村分配制度,保护和调动农民的生产积极性,推动农村各项改革,促进农村经济健康发展和农村社会长期稳定。
(二)基本原则
调整国家、集体、农民三者利益关系,确保农民负担得到明显减轻、不反弹;妥善处理改革力度和各方面承受能力的关系,确保乡镇机构和村级组织正常运转,确保农村义务教育经费正常需要;规范税费征收行为,实行简便易行的征收方式,公平税赋、合理负担;统筹安排,积极稳妥地推进各项配套改革,促进农村稳定;坚持群众路线,充分相信和依靠农村干部、群众搞好改革。
二、主要内容
农村税费改革试点的主要内容归纳起来是“三个取消、一个逐步取消、两项调整、一项改革”。
(一)三个取消
1、取消乡统筹费。即取消现行乡村两级办学、计划生育、优抚、民兵训练、修建乡村道路等五项乡统筹费。取消乡统筹费后,原由乡统筹费开支的乡村两级九年制义务教育、计划生育、优抚、民兵训练和乡级道路支出由政府通过财政预算予以安排;村级道路修建纳入村级“一事一议”范围;农村卫生医疗事业逐步实行有偿服务,政府适当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