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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民政局等六部门关于做好驻津部队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

  (二)部门职责。各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
  1.人事部门负责干部身份随军家属的就业服务工作。
  2.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工人身份随军家属的就业安置、档案接转和养老保险的管理;组织做好无正式工作随军家属的岗前培训和工作推荐。
  3.民政部门负责摸清随军家属的基本情况,及时向区县人民政府提交当年应安置底数。
  4.工商、税务部门要按规定积极做好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新开办企业和从事个体经营者的税收减免工作。
  5.用人单位接收随军家属后双方应协商签定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一般不得少于三年,在合同期内用人单位不得随意解除劳动合同。
  6.接收安置随军家属的单位从接到人事或劳动部门安置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予以安置。劳动、人事等部门要按照有关政策,及时办理有关手续。对已安置一次且不上岗或自动离职的随军家属,不再进行安置。
  7.各区县人民政府每年要适时召开各系统、各部门、各单位领导会议,明确安置任务及责任目标。
  8.市和区县双拥办负责督促检查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政策的落实情况。
  9.军队系统要积极与地方政府和用人单位协调,共同做好随军家属的就业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教育引导随军家属转变择业观念,自觉服从人事、劳动部门的安排,努力提高自身素质,为其就业创造良好的条件。
  (三)培训制度。各区县要加大对随军家属培训力度,利用多种形式和渠道进行培训。
  1.对随军前无正式工作且有就业要求的随军家属,各区县劳动部门要针对他们的特点,从适应用人单位的需要入手,积极组织免费就业培训,使他们掌握一技之长,为就业上岗创造有利条件。对培训合格者发给相应的技能证书,优先推荐就业,并及时办理招聘手续。未经培训的随军家属,劳动部门不负责推荐介绍工作。
  2.建立随军家属人才信息网。对部分随军后一时不能就业的随军家属,部队要及时将随军家属的个人情况及时报驻地区县的民政部门。由民政部门负责协调人事、劳动等部门,将随军家属个人情况及用人单位招工信息一起输入电脑,实行本区县联网,方便随军家属求职。
  3.市、区县劳动部门设立的劳动职业介绍服务机构,应专门设立随军家属服务窗口,对随军家属实行免费服务,每年举办两次以上随军家属劳动就业洽谈会。
  (四)拓宽就业领域。政府鼓励各类企业接收安置随军家属和随军家属自谋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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