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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民政局等六部门关于做好驻津部队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民政局等六部门关于做好
驻津部队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
(津政发[2002]46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事局、市劳动局、市地税局、天津警备区政治部等六部门《关于做好驻津部队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
                         二00二年七月二十三日

关于做好驻津部队随军家属

就业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意见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各项改革的不断深入,现行的随军家属就业安置政策已经不能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中央军委批转劳动保障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干部随军家属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发[2000]19号),解决好驻津部队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和社会保障等问题,依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切实加强对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的组织领导
  做好驻津部队随军家属就业安置问题,解除现役军人的后顾之忧,使他们能够全身心地投入到国防现代化建设之中,是新时期双拥工作的重要任务之一,也是各级党委、政府的责任和义务。江泽民总书记关于“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不仅为双拥工作指明了方向,而且为双拥工作提出了更高的标准和要求。做好随军家属的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支持部队建设的具体体现。因此,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一定要认清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加强对这项工作的组织领导,切实把这项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务必抓紧抓好。
  二、完善政策.切实做好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
  做好驻津部队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本市辖区内的机关、团体及各种所有制的企业、事业单位都有接收安置随军家属的责任和义务。
  (一)安置原则。坚持行政调配和市场调节相结合、鼓励和扶持自谋职业、按照户籍属地负责安置的原则。具体安置工作由区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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