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从事危险化学品储存的单位和在生产、使用、经营过程中储存设施、储存数量已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单位,由所在区县危险化学品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初审后,报市危险化学品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批准,由市经委核发危险化学品储存批准证书。其中剧毒化学品要按照《条例》及有关规定从严管理和审批。凡未进行申报或未被批准的单位擅自储存危险化学品的,要按照《条例》规定从严处罚。对于经营企业及销售单位,要由区县危险化学品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会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报市危险化学品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国家经贸委、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通知》(国经贸法规[2002]323号)规定,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进行审查,并报市危险化学品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核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对经营场所、设施、从业人员素质及安全管理措施等不符合规定的,要限期整改。所有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须参加由市经委和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的危险化学品专业知识和安全知识培训,其他从业人员按《条例》要求都要参加有关部门的培训,持证上岗。未参加培训并未做到持证上岗的,要按照《条例》和有关规定,依法对从业单位进行处罚。
(二)深入开展运输环节的整顿治理,落实危险化学品运输资质认定制度和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制度。对不符合运输资质条件的从业单位和人员,要强制其停止危险品运输活动。对无资质的运输单位,要坚决予以取缔。交通管理部门要组织对所有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的车辆、船舶等运输工具及其负载的槽罐设施的安全技术状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从严管理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证照审验和资质认定;要认真执行危险化学品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许可管理制度;坚决禁止在内河进行剧毒化学品运输。
(三)加强危险化学品的包装物和容器(包括用于运输工具的槽罐,下同)的管理。依照《条例》和有关规定对从事生产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和容器的企业实行定点生产。定点生产企业的资格由市经委审批并核发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定点企业批准证书。经批准的企业须取得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核发的许可证。未经批准和未取得许可证的企业,不得从事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和容器的生产。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和分装单位(包括农药生产企业和分装单位)必须从批准和许可的定点生产企业购入经国家法定检测、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包装物和容器。从外省市定点生产企业购入包装物和容器的单位,必须报经市经委审核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