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经委市安全监管局关于在
全市开展危险化学品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津政发[2002]5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经委、市安全监管局《关于在全市开展危险化学品专项整治工作的实施方案》,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
二00二年七月三十一日
关于在全市开展危险化学品专项整治工作的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以下简称《条例》)及
国家经贸委等10部委《关于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国经贸安全[2002]327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拟从2002年8月开始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工作,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整治工作的范围和重点
这次整治工作的范围是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运输、使用和处置危险化学品废弃物的单位和个人。重点是:剧毒化学品、液化气体、易制毒化学品、监控化学品的从业单位;不具备安全基本条件以及不符合有关资质要求的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从业单位以及根据国家标准《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0)确定构成重大危险源危险化学品的从业单位。严厉打击利用危险化学品从事各种违法犯罪的活动。
二、整治工作的主要任务
(一)整顿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和处置危险化学品废弃物的从业单位。各区、县危险化学品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要组织本区、县经委(经贸委、经发局)会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对本辖区内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和处置危险化学品废弃物的单位进行严格整顿,经初审合格后,报市危险化学品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批准,由市经委核发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批准证书。凡属采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工艺、装备及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而又难以通过治理达标的企业或单位,一律取消其生产经营资格,吊销营业执照,并坚决予以关闭。要依法取缔土炼油厂等非法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单位,继续做好对小炼油厂的清理整顿工作。经审查合格的生产经营单位要按照国家标准,严格管理。要加强对油田低产低效等油井的监督管理,防止和杜绝原油资源流入非法土炼油厂和小炼油厂。要对使用剧毒品和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进行调查,并彻底清理和整顿。特别是对使用氰化物的各类小电镀厂及相关的从业单位,凡是不符合公共安全要求、环保和职业病防治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要求的,要坚决予以关闭,吊销其营业执照,坚决予以取缔。危险化学品公共安全的监督管理,要严格按照《公安部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切实加强危险化学品公共安全管理的通知》(公通字[2002]31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