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开县物价局关于房屋安全
鉴定机构收取房屋安全鉴定费的请示的复函
(渝价[2002]436号 二00二年七月三十一日)
开县物价局:
你局《关于我县房屋安全鉴定机构收取房屋安全鉴定费的请示》(开价[2002]46号)收悉。鉴于开县人民政府开府发(2001)49号文件已经明确,全县的房屋安全鉴定工作由县房管处设立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负责。经研究,你县房屋安全鉴定机构收取房屋安全鉴定费的收费标准,请按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关于重新核定土地房屋管理系统房屋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渝价[2001]347号)中关于你县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收费标准的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