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计委关于取消民办科技机构管理费的通知
(云计收费[2002]830号 二00二年八月五日)
昆明市民办科技机构管理处:
按照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关于重点减轻乡镇(集体)企业负担的有关工作部署,2001年财政部和
国家计委下发了《关于公布取消部分涉及乡镇(集体)企业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综[2001]78号),明令取消了乡镇企业管理费等9项涉及乡镇(集体)企业不合理负担的收费项目。你处经原省物价局批准收取的民办科技机构管理费与乡镇企业管理费属于同一性质的收费。鉴于财政部、国家计委己经取消了乡镇企业管理费,同时,《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2001年以前发布的部分规章的决定》(省政府令第106号)中己明令废止《云南省民办科技机构管理办法》(云政发[1988]43号),为了促进我省民办科技机构的持续、健康发展,切实减轻企业不合理负担,经研究,决定取消你处向民办科技机构收取的管理费。接通知后,你处应及时到当地计划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的注销手续,并严格按照本通知规定,停止收取民办科技机构管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