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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规范化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八章 信息资料管理

  第四十一条 下级地税机关向上级地税机关主要报送以下报表:
(一)企业所得税税源年度汇总表;
(二)重点税源企业所得税统计表;
(三)企业所得税减免税项目统计表;
(四)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统计表;
(五)季度收入情况报告表;
(六)专项检查统计表;
(七)其他临时报表;
  第四十二条 各类报表(资料)报送时间
(一)各地企业所得税税源年度汇总表和汇算清缴工作总结要在下一年度5月30日前报省局。
(二)季度收入情况报告表、重点税源表及说明材料和全面税源情况调查上报时间按第十四条规定执行。
(三)企业所得税减免情况(软盘)上报时按第二十八条(六)款规定执行。
(四)企业所得税减免税项目统计表(年报)各市州局要在次年5月10日前报省局(附说明)。
(五)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统计表各市州局要在次年6月10日前上报省局(附说明)。
(六)全年企业所得税检查情况报告上报时间按第四十条规定执行。
(七)其他临时性报表按具体规定时间和要求上报。
  第四十三条 企业所得税资料管理应坚持及时、完整、实用的原则,实行按月(季)收集整理,年终归档。按照档案法的标准,做到资料齐全、内容完整、装订整齐、式样规范、登记造册、分类归档、妥善保管、便于查阅。要利用现代信息技术装备,逐步实现企业所得税资料管理的电子化,并实行企业所得税信息共享。
  第四十四条 各级地税机关要有专人负责所得税资料管理工作。主管地税机关应设立资料专柜,有专人管理,负责企业所得税资料的收集、整理、保管、传递、输入计算机等工作。管理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因工作需要变动的,应办理交接手续。
  第四十五条 各级地税机关企业所得税资料管理范围为:
(一)企业所得税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
(二)企业所得税减免及其它涉税事项审核(审批)手续及登记台帐(已实行微机化管理的单位可不再另设登记台帐);
(三)政策业务请答(咨询)台帐;
(四)有关政策书面请示及批复;
(五)有关政策电话请示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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