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地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技术改造项目计划调整、改变投资概算等,均须及时向原审核地税机关报送有关资料。
(二)企业没有特殊原因未在规定时间内递交申请报批手续,或虽在规定时间内递交申请报批手续但提供的资料和证明不完整的,地税机关不予受理。
(三)主管地税机关应将企业申请抵免的有关情况与省地税局核准的《企业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审核表》中列明的国产设备有关资料相核对,核定该年度可抵免的国产设备投资额。
(四)企业报送年度
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在纳税申报表备注栏中注明本年度申请抵免的企业所得税额,并附报《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明细表》。
(五)主管地税机关接到企业报送的《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明细表》后,要对企业填报项目、数额认真进行审核,确认无误后,据以办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六)主管地税机关要加强企业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管理,分户建立抵免档案和台帐,专档归集保管有关文件、资料,详细记录企业国产设备投资额抵免情况,按规定时限报送抵免企业所得税有关情况和统计报表。
第六章 征收管理
第三十条 纳税人必须按照《税收征管法》和《企业所得税条例》及《实施细则》的规定办理纳税登记、纳税申报等各项税收法定手续。企业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实行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
(一)企业固定资产原值或年度销售(营业)收入达到1亿元以上的企业;
(二)上市股份公司;
(三)年度应纳企业所得税额在50万元以上的企业。
(四)其它经主管地税机关核定按月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
第三十一条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应严格按照
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改革实施办法(试行)》通知(国税发[1996]197号)和
关于印发并试行新修订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1998]190号)规定进行,认真做好汇算部署、政策宣传辅导、纳税申报、申报审核、组织税款入库等各环节工作。
第三十二条 逐步建立纳税评估制度。在汇算清缴期间,要对纳税人的纳税申报表及附送资料进行审核分析,需要查帐核实的,要及时调阅企业帐簿,逐户做出《企业纳税情况审核分析报告》。对纳税申报有误差的,要责令纳税人自行纠正并重新填报纳税申报表;对申报不实有少缴或偷税嫌疑的,及时纳入重点稽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