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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规范化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四)税务机关审批纳税人的减免税申请,应实行集体审议、审批制度,上报减免税审批表时,应由主管局长签字并加盖局里公章。
(五)主管地税机关对批准的减免税企业,要填写《减免税批准通知书》并送达纳税人。对上级地税机关未予批准的,主管地税机关要及时通知纳税人照章纳税,并将相关资料退还纳税人。
(六)县级以上地税局对批准的减免税企业的减免税资料,要及时整理归档,并输入计算机,进行微机化跟踪管理。各市州局和省直属征收局每年要分别在7月末前、12月末前将本地区上半年、全年减免税情况(软盘)报送省地税局。
(七)对减免期限超过一年以上的减免税实行一次性审批办法。主管地税机关每年要进行复审。对减免税期间发生变化而不符合条件的要取消其减免税资格,并报批准地税机关备案;经年审发现纳税人申报税收优惠条件不实,骗取减免税资格的,应及时报请批准地税机关撤销其享受税收优惠的决定,追回已享受优惠的税款,并依法做出处罚。
(八)企业应在“盈余公积”科目下设“减免税金”明细科目,用于核算批准减免的企业所得税。企业取得的减免税金必须用于与生产发展相关项目,并于每年12月末前向当地主管地税机关报送《减免企业所得税使用情况表》。地税机关要加强对企业减免税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定期检查减免税金使用情况。
(九)主管地税机关对减免税到期的企业要及时恢复征税。每年要通过计算机程序打出名单,填写《恢复纳税通知书》送达纳税人按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十)纳税人在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期间,应按照规定的期限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未进行纳税申报的,应按《征管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九条 企业进行技术改造引进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应首先提出申请,经主管地税机关审核后逐级上报省地税局审批。
(一)企业申请抵免企业所得税,应在技术改造项目批准立项后两个月内向当地地税机关递交申请报告,供当地地税机关掌握情况,年度终了后1个月内正式履行报批手续。履行手续时企业应将本年度实施技术改造项目实际购买的国产设备的名称、产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等详细情况的书面说明材料及购置国产设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发票联复印件),报送当地主管地税机关,同时报送以下资料:
1、《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申请表》及申请报告;
2、《企业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审核表》;
3、技术改造项目批准立项的有关文件;
4、技术改造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投资概算;
5、国家或省级经贸委出具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企业技术改造项目确认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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