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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规范化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二十四条 总机构管理费实行总额与比例相结合的控制办法。在不突破控制总额的前提下,可在所属企业收入额的2%以内提取。
  第二十五条 申请提取(分摊)管理费的总机构应在每年11月底前填报《总机构收缴使用管理费预算审批表》和《年度收缴管理费计划审批表》。对报送资料不齐全的,地税机关应及时通知其在15日内补报。
  第二十六条 总机构提取(分摊)管理费应逐级上报省地税局审批,其中:省级总机构可直接上报省地税局审批。总机构所属企业跨省的,逐级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批。
总机构提取管理费其它事项按吉地税所字[1996]269号和国税发[1996]177号文件规定办理。
  第二十七条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5]250号等文件规定,企业申请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工资办法(以下简称工效挂钩)及申请实行工效挂钩的基数、比例,集体企业工效挂钩必须报经地税部门核准,其它企业工效挂钩在向有关部门申请报批的同时,其工效挂钩基数、比例必须报经地税部门审查同意,并将有关部门批准文件报送地税部门备案;省级企业、上市公司和应纳所得税额在100万元以上的企业工效挂钩基数、比例应逐级上报省地税局核准,其它企业工效挂钩基数、
比例应逐级上报市州地税局核准。

第五章 税收优惠管理

  第二十八条 纳税人可依据税收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向主管地税机关申请享受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并按规定履行减免税审批手续,纳税人未按规定履行减免税审批手续的,不得享受税收优惠。
(一)符合减免税条件的纳税人应向主管地税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填报《减免企业所得税审批表》,并附报与减免税相关的文件、批件、证书(包括有关部门证明材料)、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复印件、企业基本情况表等。
(二)地税机关受理纳税人的减免税申请的截止日期为年度终了后两个月内,逾期申请一般不予受理。如属地税机关原因或因企业不了解税收政策造成逾期申请的,地税机关应予受理。
各级地税机关在受理纳税人的申请减免税手续后,应抓紧处理,每级办结时间不得超过15天。
(三)对申请减免税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要指定两人以上实施调查,并写出关于对×××企业申请减免税情况的调查报告。经调查或审核不具备减免税条件的,要及时告知有关纳税人;对确认符合减免税条件的企业,应逐级上报省地税局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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