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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规范化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一)纳税人申请处理的损失必须是已经实际发生的而不是预计损失;
(二)纳税人对年内发生的货物腐烂、变质损失应及时向当地主管地税机关报告情况,主管地税机关应进行实地调查,掌握真实情况;
(三)对已确认发生的损失,纳税人当年应向地税部门申请处理,一般不得跨年。如遇特殊情况当年处理有困难,报经当地主管地税机关同意后可暂时挂帐,但从发生损失年度起五年内必须进行处理,逾期的不得在税前处理。
  第十八条 纳税人申请处理坏帐损失应附报相关证明资料,处理各项财产损失应附报流动资产损失盘点记录和损失原因说明。
纳税人处理财产损失其它事项按国税发[1997]190号文件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 纳税人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应向地税机关履行报批手续,填报《企业税前弥补亏损审批表》。弥补以前年度亏损额在100万元以上的(省级企业在50万元以上的)应逐级上报省地税局审批;弥补以前年度亏损额在100万元以下的(省级企业在50万元以下的),由市州地税局审批。
纳税人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其它事项按国税发[1997]189号文件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 企业经批准实行销售大包干的,其费用可以税前扣除。实行销售大包干原则上限于工业企业,确实需要采取销售大包干的其它企业应逐级上报省地税局审批。
  第二十一条 销售大包干费用的提取,应严格按规定比例,特殊情况需提高比例的应逐级上报省地税局审批。
  第二十二条 地税机关对纳税人申请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事项,应按下列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一)纳税人进行技术开发须先立项,并编制技术开发项目计划和技术开发费预算。属于政府管理的科研项目,应有科委部门的立项文件,属于企业自行研制开发的项目,应有企业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技术开发项目立项后,纳税人要及时向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提出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申请,并附送立项书、开发计划、技术开发费预算及有关资料;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审核无误后逐级上报省地税局审批;未经批准的已经发生的技术开发费,不得实行加计扣除办法,但可据实扣除,纳税人不能提供有关资料的,主管地税机关不予受理。
纳税人技术开发费扣除其它事项按国税发[1999]49号文件规定办理。
  第二十三条 总机构提取(分摊)管理费的必备条件是:凡具备法人资格和综合管理职能,并且为其下属分支机构和企业提供以管理服务为主的经营管理与控制中心机构(以下简称总机构),无固定经营收入来源或只有很少一部分收入来源且不足以支付管理费开支的,可以按规定向其下属分支机构和企业提取(分摊)总机构管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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