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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规范化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三)前期欠缴税款。
(四)前期及当期发生的非法减免缓税源。
(五)当期发生的各种减量税源情况。
(六)重点企业的税源变化情况。  第十三条 各级地税机关要建立重点企业的税源监控制度,根据税源构成情况确定重点税源企业控管标准,并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省地税局控管到年纳企业所得税额50万元以上的企业。对列入重点控管的企业要分户建档,按月或按季对企业生产经营及税源变化情况进行调度、记录和分析,如发现有经济税源变化较大的要随时到户查明原因。
  第十四条 各市州局应按下列要求上报税源材料
(一)《企业所得税计划执行情况分析表》和《重点企业有关情况统计表》及情况说明材料,每年前三个季度,应分别在每季终了后十日内和二十日内向省地税局报送,第四季度按月上报。全面税源情况调查每半年向省地税局报送一次,上半年在6月15日前上报,下半年11月末前上报。
(二)每年终了后十日内向省地税局报送编制新的年度企业所得税收入计划的税源情况,并详细说明增减收因素。
(三)因国家政策调整变动对本地区企业所得税收入的影响情况,要随时测算,并按要求及时上报。
第十五条 各级地税机关要加强与财政、工商、银行、经贸委等部门的紧密联系,经常沟通情况,交流信息,更好地掌握和预测经济税源的变化趋势。

第四章 税基管理

  第十六条 纳税人的所有收入,包括价外收取的各种费用、基金、附加等,凡国家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免税的,都必须纳入所得税应税收入的范围。主管地税机关要监督纳税人按照规定,及时、真实、完整的核算各项收入项目;要加强对纳税人收入的审核,严格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确定当期收入的实现。
纳税人的税前各项成本费用列支必须符合《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及其相关规定,主管地税机关要加强监督和审核,对违反规定的列支行为要坚决予以纠正,如实调整应纳税所得额。
  第十七条 纳税人处理坏帐损失和固定资产、流动资产盘亏、毁损、报废损失(包括非常损失),应向地税机关履行报批手续,填报《企业()资产损失审批表》。企业每一年度处理损失总额在100万元以上的(省级企业在50万元以上的)应逐级上报省地税局审批;第一年度处理损失总额在100万元以下的(省级企业在50万元以下的)由市州地税局审批。
对纳税人处理损失应重点把握以下三个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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