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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规范化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七条 纳税人及有关单位向地税机关咨询税政问题,原则上哪级受理哪级答复。上级地税机关受理后,当即答复的问题要将答复意见通知其所属主管税务机关。需要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情况的要在沟通后予以答复。受理地税机关对所咨询的政策业务问题需要请示上级地税机关的,应向咨询人说明原因,并在上级做出批复或解答后立即答复咨询人。
  第八条 各级企业所得税管理部门要建立《税政业务咨询(请答)登记簿》,记录请答(咨询)单位(人)、受理时间、具体业务问题、答复时间、上报请示时间、上级答复时间等内容。
  第九条 建立企业所得税政策法规公开制度和税法宣传辅导制度。各级地税机关应采取有效方式,将国家新出台的税收法规及时向纳税人公开,并要通过宣传辅导等形式,使纳税人能够及时了解和掌握企业所得税政策、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第十条 上级地税机关对下级地税机关依法执行企业所得税政策法规情况,每年要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检查内容如下:
(一)是否正确贯彻税收政策,依率计征,应收尽收,有无擅自停止征税、减税、免税、缓税、退税、补税等问题及对本级政府自定政策不抵制,不及时、不如实向上级地税机关报告的问题。
(二)处理各项政策业务问题是否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有无放纵违法行为或发现重大问题不报告越权处理的问题。
(三)是否依据税收政策规定和规范程序办理企业所得税各项审批事项,有无弄虚作假或放宽条件、标准或未按税收管理权限审批现象。
(四)其它方面违反企业所得税政策、法律法规或上级规定问题。
  第十一条 下级地税机关下发贯彻实施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法规的业务文件应报上一级地税机关备案。上级地税机关应对下级机关报来的备案文件及时审查,如发现存在有悖于税收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的问题,应立即通知有关下属机关停止执行。

第三章 税源管理

  第十二条 各级地税机关应加强企业所得税的税源管理,随时准确完整的掌握本地税源底数及变化情况。按照上级局要求并结合本地区实际定期开展企业所得税税源调查及税源分析工作。税源调查的内容包括:
(一)当期企业会计报表所载损益及正常申报税源(存量)变化情况。
(二)当期新增加的税源,即政策调整因素增长的税源,新建成投入运营的扩建或技改项目增加的税源,减免税到期企业增加的税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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