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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规范化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
规范化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吉地税函[2002]80号)


各市州、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征收分局:
  为进一步加强全省企业所得税规范管理,提高税政和征收管理水平,省地税局制定了《吉林省地方税务局企业所得税规范化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省地税局反映,以便进一步修改完善。

   二00二年八月六日

  附件: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企业所得税规范化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企业所得税管理,提高税政及征收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和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有关政策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地税机关对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
  第三条 企业所得税规范化管理,主要包括对企业所得税的政策管理、税源管理、税基管理、税收优惠管理、征收管理、检查管理、信息资料管理、考核管理等内容。

第二章 税收政策管理

  第四条 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做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缓税、退税、补税和其它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
  第五条 各级地税机关应严格按照税收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办理涉税业务,对需要加以解释或统一明确的具体业务问题,应以书面形式逐级向上级局请示。书面请示应载明所请示事项的具体业务内容,请示人对该业务问题的处理意见及依据,需要附报有关调查资料及证明材料的应按要求附报,否则受请机关不予受理。
  第六条 建立税政业务书面请答制度。下级地税机关遇有不明确的税政问题应逐级向上级地税机关进行请示,上级地税机关接到下级地税机关的请示事项,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能够解释的,应及时予以答复,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应在三日内报请上一级地税机关,上一级地税机关需要调研后才能答复的,应向下级地税机关说明原因,并抓紧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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