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02]31号文件
精神进一步做好治理向机动车辆乱收费和整顿道路站点工作的通知
(鲁政办发[2002]37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治理向机动车辆乱收费和整顿道路站点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2]31号)已印发给你们,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望一并贯彻执行。
一、充分认识治理整顿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近年来,我省交通运输事业得到较快发展,道路状况和运输秩序大为改观,公路“三乱”治理工作也取得显著成效。但是,国办发[2002]31号文件指出的向机动车辆乱收费、乱集资、乱罚款,以及在道路上乱设收费站点等问题,在我省一些地方和部门也程度不同地存在。这不仅影响交通秩序畅通,加重了企业和群众负担,而且助长不正之风,损害了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形象。因此,贯彻好国办发[2002]31号文件精神,对向机动车辆乱收费行为和对道路收费、检查站(点)进行一次集中治理整顿很有必要。各级各有关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以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优化交通运输环境、减轻企业和群众负担为宗旨,以规范向机动车辆收费、加强道路站(点)管理为重点,集中时间、集中力量解决好当前存在的突出问题,保障交通运输生产安全,创造良好社会环境,促进我省社会和经济健康发展。
二、治理整顿的重点和要求
(一)对涉及机动车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政府性集资、各种摊派项目和罚款进行清理整顿。2002年11月底之前,凡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国务院及财政部、国家计委和省政府及其所属财政、物价部门明文规定的涉及机动车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国务院及财政部明文规定的涉及机动车辆的政府性基金、集资、罚款项目,以及各种摊派项目均一律取消,并由批准设立的政府或部门负责向社会公布。凡不符合规定继续收费的,一律按乱收费查处。对于符合规定的收费、罚款项目,在有关单位自查的基础上,由省有关部门集中进行检查。符合规定但重复交叉的项目要予以合并,征收标准过高的要降低标准。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对机动车辆的各种收费和罚款必须严格按规定的范围、标准和期限执行,坚决制止超范围、超标准、超期限收费和乱罚款行为。2002年11月底以前,省有关部门要向社会公布保留的涉及机动车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政府集资项目和罚款项目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