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举报人仅提供违法行为线索而未提供具体证据的,举报线索经查证属实后,按照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颁发奖金;
(二)举报人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及证据说明举报事实,且证据材料经查证属实的,按照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颁发奖金;
(三)有特殊贡献的举报人,可以不受上述奖金数额限制。
第七条 举报受理机关应当在案件查办终结及有关罚没款项收缴完毕后的10日内告知举报人,并根据本办法第六条之规定提出奖励建议,填写《举报奖励审批表》(附后),提出奖励对象、奖励方式、奖金额度并注明有关事项,上报受理机关主管负责人批准。
《举报奖励审批表》作为奖金支付和领取凭证,须经执法机关部门负责人签字同意,并有两名以上经办人签字。
受理机关主管负责人批准后,受理人员应当在10日内将举报记录、查处情况、举报人联系方式连同《举报奖励审批表》转北京市文化局,由北京市文化局向举报人颁发奖金。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由北京市文化局代扣代缴。
第八条 举报人应当自收到领取奖金的通知之日起90日内持有效身份证件领取资金。逾期不领取的,视为会动放弃。
第九条 举报奖金应当依法管理,专款专用。
第十条 受理人员、执法人员对举报人的名称、住址、联系方式、举报内容、获奖情况等应当保密。因故意或过失泄露举报人情况的,视情节依法给与行政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一条 受理举报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伪造、变造举报记录、查处情况、《举报奖励审批表》等文件,骗取奖金的,由该行政机关纪检监察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 执法人员或者受执法机关委托的工作人员在检查、暗访时发现的违法活动,不属于举报内容,不在本办法奖励范围之内。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北京市文化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00二年八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