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举报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
营业场所违法行为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鼓励举报人检举揭发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违法活动,加强社会监督,保障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管理秩序,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举报人向文化、公安、工商和通信管理机关揭发、检举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者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适用本办法奖励:
(一)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开办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
(二)违反国家法规、规章规定,擅自出租、转让营业场所的;
(三)违反国家法规、规章规定,擅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的;
(四)违反国家法规、规章规定,未记录上网信息、未按规定保存备份、未落实网络信息安全管理制度、未履行安全管理责任、未采取安全技术措施的;
(五)违反国家法规、规章规定,向未成年人提供互联网上网服务的;
(六)经营者违反国家法规、规章规定,经营含有色情、赌博、暴力、愚昧迷信等不健康内容电脑游戏的;
(七)经营者违反国家法规、规章规定,未办理企业登记注册开办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或超范围经营的;
(八)未按规定在场所内醒目位置悬挂营业执照、许可证以及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
(九)其他违法违规情况。
第三条 举报人可以采取口头、信函、电话、电传、电子邮件等形式举报违法活动。
以口头、电话形式举报的,受理人员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举报人宣读,在核实后由举报人签字;特殊情况下举报人不能签字的,应由两名受理人员签字并注明情况。举报人要求保密的,应当按照保密要求给予保密。
举报人举报的违法行为不属于受理机关管辖的,受理人员应当及时告知其向有权管辖的机关举报。
第四条 举报人应当提供自己的真实姓名和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并可以根据自身特点设定秘密联系方式或身份确定方式。
第五条 同一案件两人以上联名举报的,按照单人举报标准给予奖励,奖金按照举报人数平均分配;两人以上分别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的举报人。举报的先后以举报受理时间为准。
第六条 颁发给举报人的奖金金额按照’行政机关查证属实的违法行为的下列情形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