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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省政府领导同志接待群众来访制度》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省政府领导同志接待群众来访制度》的通知
(吉政发[2002]25号)


各市州、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现将《省政府领导同志接待群众来访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吉林省人民政府
                         二00二年七月二十六日

省政府领导同志接待群众来访制度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党的作风建设的决定》和中共吉林省委、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信访工作的若干意见》精神,更好地践行党的宗旨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切实解决好人民群众的信访问题,密切同人民群众的联系,根据国务院颁布的《信访条例》和《吉林省信访条例》关于各级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阅批重要来信、接待重要来访、研究解决重要信访问题的规定,制定省政府领导同志接待群众来访制度。
  一、参加接待的领导
  接待群众来访的省政府领导是省长、副省长、省政府秘书长。
  根据群众来访问题的性质和内容,按照省政府领导分管工作的范围和职责,确定出面接待的领导同志。
  二、接待时间
  省政府领导接待群众来访的时间一般安排在每月的11日进行,每次同一问题只安排一名省领导接待,遇双休日、节假日和重要公务活动顺延3天。遇有紧急情况可随时安排。
  三、接待的内容、范围
  (一)倾听来访群众反映的事关全省带有倾向性。政策性、建设性的意见。
  (二)经有关地方和主管部门协调处理(合经秘书长、分管副秘书长协调处理后)仍未妥善解决的重大信访疑难问题。
  (三)经秘书长或分管副秘书长建议,涉及范围广、影响大、事关全省稳定,处理不当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信访问题。
  (四)上级有关部门要求省政府领导出面接待的群众进京上访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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