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危险废物申报登记注册证的发放条件
1、危险废物排放单位按时申报,填报《危险废物申报登记表》,经环保部门审核无误的;
2、处置、运输、存储和排放危险废物符合环保要求的;
三、危险废物申报登记的内容及格式 各排污申报单位按《危险废物申报登记表》(见附件1)的内容填报,并提交单位同危险废物有关的基本情况报告。报告的内容应包括:一是企事业单位基本情况。二是危险废物产生及去向情况。三是危险废物综合利用或处理设施情况。四是需要解决的问题和建议。各市、地按《危险废物申报登记汇总表》(见附件2)对本地申报工作进行汇总,并以书面和软盘2种形式进行上报。有关指标解释见《危险废物申报登记表和汇总表填报技术规定》(见附件3)。
四、工作程序
1、向排污单位发放《危险废物申报登记表》。
2、排污单位填写《危险废物申报登记表》,连同单位有关情况的报告,一并上报环保部门。
3、市级环保部门对《危险废物申报登记表》及报告的内容进行审核,并对有关单位进行核查,对符合省控重点危险废物污染源条件的单位,审核无误并签署意见后,将全部申报材料上报省局。
4、对非省控重点危险废物污染源,符合危险废物申报登记注册证的发放条件,由市级环保部门核发《危险废物申报登记注册证》。
5、对省控重点危险废物污染源,省局核定无误后,核发《危险废物申报登记注册证》。
五、危险废物申报登记的要求
1、提高认识,明确责任。危险废物申报登记是全面掌握我省危险废物产生来源,控制危险废物流向的重要手段,是对危险废物实行动态管理的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各地要对此高度重视,责成专人负责,认真开展工作。
2、统一标准,按时申报。各申报单位要认真对照《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如实填报本单位排放的所有危险废物。废物产生及处置量等原则上以上一年度产生及处置量为基准填报。若生产规模、生产时间、生产工艺、排放状况发生重大改变的,应按目前的实际排放状况计算填报。各地市要将汇总表和符合上报要求的单位的申报材料于10月底前上报省局污染控制处。
3、《危险废物申报登记注册证》有效期三年。在有效期内,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于每年的3月31日前持《危险废物申报登记注册证》副本和申报登记事项未变更证明到发证的环保部门办理年审手续。各市地环保部门应于每年的四月底前,将汇总表报省局污控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