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环保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
危险废物申报登记实施方案的通知
(黑环发[2002]73号)
各市、地环保局,省农垦总局环保局:
现将《黑龙江省危险废物申报登记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按照《实施方案》的有关规定,抓好危险废物的申报及日常管理工作。
附件:黑龙江省危险废物申报登记实施方案
二00二年七月二十九日
黑龙江省危险废物申报登记实施方案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管理条例》、《
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技术政策》和国家有关危险化学品管理的有关规定,按照国家和省关于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工作的要求,为了摸清我省的危险废物产生、排放、存贮和处置现状,加强对危险废物的管理,防止污染事故的发生,我省决定全面开展危险废物申报登记工作。为此,特制定本方案。
一、危险废物申报登记的范围和管理权限
1、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规定,凡产生《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所列危险废物的单位,均应按照规定进行申报登记。对填报无误并符合环保要求的排污单位,由环保部门核发危险废物申报登记注册证。但为便于管理,此次申报的范围定为年危险废物产生量在10公斤(废弃剧毒危险化学品为0.1公斤)或一次产生10公斤以上的单位。
2、对符合以下条件的单位,暂定为省控重点危险废物污染源。对于省控重点危险废物污染源,由市级环保部门审核无误后,报省局审定,发放危险废物申报登记注册证。
(1)年产生危险废物在1000公斤以上的单位;
(2)存有过期和废弃剧毒危险化学品在1公斤以上的单位;
(3)100张床位以上的医疗单位;
(4)累计废药物、药品及废农药存量在50公斤以上的单位。
(5)排放含汞、铬、铅、砷、多氯联苯废物的单位。 市局负责全部申报单位的审核和非省控重点危险废物污染源的危险废物申报登记注册证发放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