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旅行社企业体制改革可根据企业各自的实际,采取以下形式:
(一)股份制改造。企业可以通过向职工出售存量资产或吸收其他投资等方式,改组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鉴于目前山东省大部分旅行社为中小型企业,多数旅行社以改组为有限责任公司为宜。少数规模较大、并准备上市的旅行社企业可改组为股份有限公司。
(二)股份合作制。小型国内旅行社可通过将企业净资产全部转让给职工或其他合适的方式,将国有旅行社改组为股份合作制企业。
(三)出售拍卖。以企业资产评估价为基价,可实行公开竞价或协议定价,综合考虑职工就业和新增投资等因素,向法人、自然人出售拍卖旅行社企业。
(四)租赁承包经营。将企业全部或部分资产出租或承包给法人、自然人,按照协议将资产经营权赋予租赁、承包人。租赁或承包要根据行业特点,明确双方的权利和责任,合理确定租赁、承包费标准以及支付方式。
(五)引资嫁接,合资经营。鼓励旅行社企业广开渠道,引进资金和人才,进行多种形式的嫁接改造。嫁接方式可以是整体嫁接,也可以是部分嫁接,合资比例不限。
在各类形式体制改革过程中,要鼓励旅行社企业积极吸引大型企业参与改制,进一步扩大企业规模,壮大企业实力,提高企业素质。积极支持旅行社实行集团化、网络化经营,促进旅行社由小变大、由弱变强。
三、体制改革的有关政策规定
(一)改制为股份制公司或股份合作制企业,可由国有、集体、个人股组成,也可由职工股组成。应允许和鼓励企业经营管理层和外联骨干人员个人多持股、持大股。企业内部员工持股,可以委托旅行社工会作为社团法人参股。
(二)关于公有资产的评估和界定。在清产核资、资产评估中,要遵循国家的有关规定和原则,防止“低估低评”或“高估高评”。对企业产权,要按照“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的原则界定。职工个人投资及其历年积累形成的资产,其产权归职工个人所有。投资主体不清的以及接受无偿捐助和捐赠的资产,根据国家规定,经有关部门界定后,明确其产权归属。集体经济组织投入形成的资产,产权由原出资人所有。
(三)关于国有资产的出售和收益。国有资产的出售应以有关主管部门确定的评估值为依据,合理确定出售底价。国有资产出售和租赁收入归国家所有。出售给法人、自然人的,应一次性付清账款;出售给内部职工的,如公有资产过大,职工一次购买有困难,可以分期购买。
(四)关于维护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出售企业的全部职工原则上由购买者负责妥善安置,并负责参加各种社会保险。对原来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各项社会保险的企业,按有关规定,由购买者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落实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的有关事宜。对出售后愿意继续留在该企业工作的职工,购买者应与其重新签订劳动合同,明确职工与购买者的劳动关系,履行应尽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