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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几个业务问题的通知

河北省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几个业务问题的通知
(冀地税发[2002]65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
  为了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贯彻国家有关调整和完善所有制结构,维护社会稳定,促进企业改革、改制和重组,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进一步落实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根据我省实际情况,经局长办公会研究决定,现将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的几个业务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福利企业的减免税问题
  根据国办发[1999]84号文件和省政府批准印发的冀残字[2000]18号文件,为了尽量避免残疾职工下岗,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加快福利企业改革、改组和改造步伐,对改制后的多种所有制形式的福利企业,凡安置残疾人达到国家规定安置“四残”人员比例,符合福利企业性质和条件,经民政部门和税务机关审核批准认定为福利企业,颁发了福利企业证书,进行了联合年检,可继续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征或免征的优惠政策。对残疾人就业达到国家规定比例的福利企业,经民政部门和税务机关联合认定为福利企业并取得了福利企业证书,进行了联合年检,符合福利企业性质和条件,经税务机关批准,可享受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照顾。申请减免税的福利企业要向税务机关提供下述资料:
  (一)企业书面减免税申请(包括企业的基本情况,实际经营范围,“四残”人员比例、每个残疾职工是否都具有适当的劳动岗位、减免税具体政策依据、年限、金额等);
  (二)营业执照;
  (三)税务登记证;
  (四)社会福利企业证书以及年检证明;
  (五)企业的财务会计报表;
  (六)“四表一册”;
  (七)增值税减免税凭证;
  (八)残疾人证;
  (九)缴纳的社保费凭证;
  (十)税务机关需要的其他资料。
  二、关于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的减免税问题
  凡安置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规定比例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以下简称劳服企业),仍按冀政(1998)32号《关于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若干政策的通知》执行。安置国有企业转换经营机制的富余职工、机关事业单位精简机构的富余人员、待业青年、农转非人员和两劳释放人员(以下简称劳服人员)的劳服企业,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94)001号文件执行。劳服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减免税时,应提供下述资料:
  (一)企业书面减免税申请(包括企业的基本情况,实际经营范围,劳服人员及比例、减免税具体政策依据、年限、金额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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