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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残疾人康复工作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
卫生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残疾人康复工作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渝办发[2002]142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残疾人康复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4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残疾人康复工作的总体目标
  残疾人康复工作的总体目标是:到2005年,全市基本建立社会化的残疾人康复服务工作体系,城镇有需求的残疾人70%得到康复服务,农村达到50%。到2010年,城镇有需求的残疾人基本得到康复服务,农村达到70%以上。到2015年,全市实现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
  二、继续加强对残疾人康复工作的领导
  残疾人康复工作是政府工作的组成部分,各级政府要切实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规定的职责,将残疾人康复工作列入议事日程,纳入各级政府任期目标责任制,统筹安排。
  有关职能部门要切实将残疾人康复工作融入本部门业务,认真履行职责。各级残联要将残疾人康复工作作为残疾人事业的主体,做好组织协调工作。各级残疾人康复工作办公室,要坚持社会化的工作方式,动员社会各界广泛参与,以多种形式支持、帮助残疾人康复,使之成为一项社会工程。
  残疾人康复工作要坚持与时俱进。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残疾人康复工作基本政策的研究,积极探索建立稳定的残疾人基本医疗和康复保障制度。在规划和部署社区建设工作时,要将残疾人康复工作列入总体规划,纳入社区建设内容。
  三、进一步完善残疾人康复工作体系
  一是要建立残疾人康复工作组织管理体系。市政府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下设的市残疾人康复工作办公室,由市民政、卫生、教育、公安、财政、扶贫、残联等部门组成,负责全市残疾人康复工作,常设机构在市残联康复部,负责处理日常工作。各区县(自治县、市)要按照这一模式,建立残疾人康复工作办公室,进一步完善残疾人康复工作组织管理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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