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建立健全学生军训工作机构
根据国办发[2001]48号文件的要求,我省已成立了云南省学生军训工作办公室,在省政府、省军区的领导下负责全省学生军训工作的组织计划和实施,并在昆明陆军学院和云南省军区教导大队设立学生军训教研室。各级政府、军事机关要参照省里的做法,建立健全学生军训工作机构,负责本地区的学生军训工作。各普通高等学校的人民武装部具体负责本校学生军训的组织、枪支弹药管理和其它兵役、动员等工作。
四、学生军训工作的师资配备
普通高等学校开展学生军训所需的军事教师,采取学校聘任与部队派遣军官相结合的办法解决。派遣军官要具备良好的军政素质、较强的理论教学和施训能力并具备相应学历。军队院校的派遣军官,职务等级编配比例和专业技术职务比例与本校同类教员相同。派遣军官由派出单位按照在职军官的管理办法执行,享受在职军官的同等待遇。派遣军官在普通高等学校开展军训工作期间,由学校按本校教师的相同待遇,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生活保障。派遣军官的调配、管理等,按照《总政治部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军训派遣军官工作的通知》([2001]政干字第432号)执行。
编在云南省军区教导大队和昆明陆军学院的派遣军官,主要负责在昆的高等学校军事理论课教学任务,教学分工采取保障重点、兼顾一般的方法进行。派遣军官除担负军事理论教学任务外,还要协助其它普通高等学校对专职军事教师进行培训。
未派遣军官的普通高等学校,军事理论课的教学主要由学校专职军事教师负责。普通高等学校专职军事教师的聘任,要遵循高等学校必修课教师的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要求政治思想好、热爱国防教育事业、具备较强的军事理论专业素质和训练管理能力。要将学校专职军事教师纳入学校师资培训计划,努力提高专职军事教师的理论水平和教学能力。对部分专业性较强的军事理论课教学,可到部队、院校临时聘请军事教师担负,临时聘请军事教师的数量,由学校根据学生国防教育、军训任务确定,并经省学生军训工作办公室批准。
高级中学的军事教师,由高级中学根据军训需求参照以上方法聘任。各军分区、人武部要主动承担高级中学的部分军事理论课的教学任务。
普通高等学校和高级中学组织学生集中进行军事技能训练,需部队派出干部、战士帮训的,其数量由学校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和部队提出计划。解放军部队派员帮训,经省军区审核报成都军区批准后执行;武警部队派员帮训,由省学生军训工作办公室与武警云南总队统一安排。
五、学生军训工作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