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应依据企业财务决算、统计报表和中介机构审计报告书,提供企业各项考核指标完成情况,由企业主管部门脱钩后无主管部门的企业直接由同级财政部门(国资办),提出经营者工资收入初步意见,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确认企业经济效益指标完成情况,同级经贸部门审核确认企业经营者资产经营责任制完成情况(表2),劳动保障部门于7月底前将企业经营者工资收入审核情况行文批复,同时抄送同级组织部、企业工委、总工会、地税局并组织兑现。企业经营者工资收入兑现情况要向职工公开或公布,接受群众的监督。 (二)在一个考核年度内变更经营者(含离任)的,工资收入按照有关规定经审计后,按实际任职时间分段考核兑现。
三、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经营者工资收入的检查监督,对未履行审批程序或从其他渠道领取工资的非法收入要依照有关规定予以纠正和严肃处理。
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从其规定。
按照《
公司法》规定,机关事业工作人员不得在企业兼任法人资格,因特殊原因经任职部门和本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同意的,其经营者工资收入要扣除已在原单位领取的工资;未经批准的不得在企业领取经营者工资收入。一经发现要通报批评,其经营者工资收入予以追回。
四、各级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
财政部印发的《国有资本金效绩评价规则》和新修订的《
企业效绩评价操作细则(修订)》等文件要求组织做好企业效绩评价工作,尤其要认真做好评价基础数的审核和调整,确保效绩评价结果真实准确。评价方式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既可以组织综合评价,也可以只进行计量指标的基本评价。
五、原省政府确定的大型支柱性企业集团目标责任书已经到期的,2001年起,参照现代企业制度和百家优势企业经营者年薪收入办法执行。执行冀劳(1996)134号文件的国有企业,经营者工资收入按照同行业水平确定的也改按效绩评价考核结果办法执行。
附表:
1、河北省国有企业经营者工资收入确定标准表
2、河北省国有企业经营者工资收入审批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