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经济
贸易委员会、省财政厅关于改进和完善
国有企业经营者工资收入审批办法的通知
(冀劳社[2002]63号)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经济贸易委员会、财政局,省直企业主管部门:
为了在审批企业经营者工资收入中客观真实地反映企业经营效益和经营者业绩,全面评价国有企业经营水平、经营成果和经营者贡献,科学准确地确定经营者收入,按照财政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中共中央企业工作委员会、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效绩评价工作的通知》,现就改进完善国有、国有控股企业经营者工资收入审批办法通知如下,请贯彻执行。
一、要将确定经营者工资收入的企业效绩评价结果作为主要考核指标。
(一)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试行河北省劳动厅、经贸委、财政厅《关于做好现代企业制度和百家优势企业经营者年薪收入测算和兑现工作的通知》(冀劳(1998)13号)确定工资收入时,要按照河北省财政厅、经济贸易委员会、省委企业工作委员会、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发展计划委员会转发
财政部等五部委《企业效绩评价操作细则》的规定,将国有企业效绩评价与经营者的业绩考核相结合,以企业效绩评价结果替代对同行业水平的考核确定企业经营者工资收入倍数(表1)。
(二)企业规模仍按冀劳(1998)13号规定的五类标准划分,小型企业参照五类标准执行。
(三)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按河北省财政厅每年公布的财政年度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标准值和企业实际完成情况增减经营者工资收入倍数。即: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达到优秀值的经营者工资收入增加本企业职工平均工资的1倍,达到良好值的增加0-6倍,达到平均值为0-3倍,为较低值的扣减本企业职工平均工资的0-3倍,为较差值的扣减职工平均工资0-6倍。
(四)按企业实现税利确定经营者工资收入仍按冀劳(1998)13号规定执行,实现税利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经营者工资收入可按本企业职工平均工资2.1-2.7倍确定。企业当期拖欠职工工资在一个月以上的按本企业职工平均工资兑现经营者工资收入。
经营者的工资收入扣减后最低不低于本企业职工平均工资。
二、严格经营者工资收入审批程序。